14.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4.4.1 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等场所应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数量宜按每座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各设2套,可放置在气体保护区出入口外部、灭火剂储瓶间或同一建筑的有人值班控制室内。
14.4.2 长距离电缆隧道、长距离地下燃料皮带通廊、地下变电站的主要出入口应至少配置2套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和4只防毒面具。水电厂地下厂房、封闭厂房等场所,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4.4.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专用设备柜内,柜体应为红色并固定设置标志牌。
 
条文说明
14.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4.4.1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必按照气体防护区逐一配置,宜就近集中放置、管理。
14.4.2 距离不小于100m的地下电缆隧道、地下燃料皮带通廊、地下变电站发生阴燃或灭火完毕后,有毒气体和烟雾容易聚集,在没有通风、排烟完毕前,为便于工作人员进入救援、检查,确保安全,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水电厂地下厂房、封闭厂房等场所,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万一发生火灾时有利于人员逃生或施救。
14.4.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公称容积宜不小于6.8L并至少能维持使用30min,城区长距离地下电缆隧道出入口的变电站内还应有6h的额外气瓶。呼吸器其他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GA12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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